法律

旅客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第六十三条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的凭证。

  第六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托运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办理行李托运。

  第六十五条在客船和港口条件允许或行李包装适合运输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及陶瓷制品等可办理托运。

  第六十六条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污秽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和船舶设备的物品;

  (三)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

  (四)活动物、植物;

  (五)灵柩、尸体、尸骨。

  第六十七条托运的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5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2.5米。

  第六十八条托运行李的包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李的包装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

  (二)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锁的箱类,应加锁;

  (三)包装外部不拴挂其他物品;

  (四)纸箱应有适当的内包装;

  (五)易碎品、精密仪器及家用电器,应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内部衬垫密实稳妥,并在明显处标明“不准倒置”等警示标志;

  (六)胶片应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第六十九条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外包装上写明姓名和起迄港名。

  第七十条旅客违反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致使行李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造成客船及他人的损失时,应由旅客负责赔偿。

  第七十一条旅客遗失行李运单时,如能说明行李的特征和内容,并提出对行李拥有权的有力依据,经承运人确认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收据领取行李,原行李运单即行作废。

  旅客遗失行李运单,在提出声明前,如行李已被他人冒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