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西给人后是否有追回权

  一、东西给人后是否有追回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其实物品赠送移交之后,也有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赠与物的。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

  还有一个条款,适用于脑子发热过头的的朋友。

  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注意最后一句话,“可以不再”,也就是说穷困抗辩的效果是面向未来终止履行,已经赠与的不能追回。

  二、追索权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