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周某案情:2008年11月,被告向惠州麦地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1月,原告与该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业主不交纳管理费的违约责任等。后被告一直未交纳物管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以原告未取得资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作抗辩。
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物业管理合同无效。依照无效合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的处理原则,业主按照物管企业的实际支出费用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