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赔偿协议起诉后是合同关系吗

  工伤赔偿协议起诉后是否为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赔偿协议本身就是合同关系,它具有合同的特性并对双方有着约束力,这种约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而起诉并不当然的决定着协议的合同性质。变更合同的性质的情形有: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合同关系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