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责任承担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