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

  (一)《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对“表见代理”认定为有效代理,其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被代理人则可以向代理人因损失提出赔偿损失)。

  (二)《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是“表见代理”的一种,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则要负连带责任。

  (三)上述两者均有效,调整方向不一样,合同法调整的是双方合同行为,民事法调整的是单方或双方民事行为责任承担

  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第三人或称相对人可以在表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选择其中之一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一旦选定就不能改动。

  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由于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落脚点,因此必须对此予以认真对待。

  (一)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若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否则就混淆了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

  (二)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