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如何进行转委托

  一、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二、律师如何进行转委托

  为进一步延伸措施效果,防范律师代理诉讼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擦边球”现象,立浦东法院于近日落实三项措施对代理律师转委托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律师转委托起诉的条件,统一标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2条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及第88条关于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的规定,明确律师转委托他人起诉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代理律师的初始授权权限包括转委托的特别授权;次受托人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即持有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

  二是严格窗口审查内容,把牢关口。受律师转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函、注明“转委托”权限的初始授权委托书、次受托人的执业证件等。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律师转委托名义代为起诉,也不得以当事人委托立案名义代为起诉。

  三是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宣传引导。一方面,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向当事人、代理人予以释明;另一方面,与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引导其规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言行。

  上述措施实施后,立案窗口的释明工作和吵闹现象有所增加,但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及公民代理乱象,该院将继续实施严格审查,力求实现立案审查阶段的代理诉讼行为合法、正常、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