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

  一、哪些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即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

  第二,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