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的形式应该是怎样的

  合同的形式应该是怎样的

  《合同法》基于合同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由于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事实真相,难于分清是非和责任,因此,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规定,那么口头转让房地产的合同就无效。

  合同的生效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几种特殊的生效合同:

  ①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既可以约定生效条件,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

  ②附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既可以约定生效期限,也可以约定终止期限。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无效力取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与否。对该类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

  ④未被追认的由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⑤表见代理合同。该类合同比较特殊,即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⑥单位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果经过了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