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定期合同如何产生

  不定期合同如何产生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承租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