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卖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精神病患者卖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处于良好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这个非常难以界定。因为没有谁能证明这个精神病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如果精神病人家属予以否定,这个合同就难以成立。
卖房违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你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价已确定,按照引导虽然房价现已上涨,但合同仍应按照当时的约定来进行,现在卖方想要加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而,你可以要求他按照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若他不继续履行,你可以要求他负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来,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
1、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
2、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
3、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买方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