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怎么办
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怎么办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案例
周某委托苗某出售自己的一部旧车,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一定的报酬。苗某的朋友刘某看上了该款轿车,于是周某、苗某、刘某三人谈好价格,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先支付一半车款,另一半钱款待车辆过户手续办完之后一并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l万元违约金。周某还写了一份书面委托交给苗某:卖车和收款全权委托苗某办理。当苗某拿着周某的所有证照与刘某交了过户费用,只需填写一些资料即可过户时,周某突然发病死亡。此时,周某与苗某的委托合同还有效吗
法律解析
根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据此规定,苗某本来可以终止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停止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周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交纳了车辆过户费用,如果此时苗某停止委托合同,将使刘某的利益受损。因此,苗某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中不宜终止的情况,他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