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什么法律意义

  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