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名合同是委托合同关系的区分

  无名合同是委托合同关系的区分

  一、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划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划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暖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二、形式明确划定的合同

  单行合同无名合同最新文本样式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划定的合同。

  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

  例如,《保险法》划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划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划定的保证合同和典质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划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划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尚待划定的合同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划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糊口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合用的领域施展重要作用,但因为前提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

  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功课合同,赏格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商业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划定。

  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进国家立法规划。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划定。

  中国现行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概念未作划定,而学理上对无名合同概念的理解多出于与有名合同之比较而言。

  有的学者将无名合同概念回总为“其余法律未列举名称的合同为无名合同”。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列举名称的合同近40个。

  如中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列举了9个合同,并在第2章中对所列举的9个合同的订立要件,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作了详细划定。

  其他几部合同法也采用了同样的体例加以划定。

  由此,无名合同概念应表述为”法律未划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为无名合同或称非典型合同”,这种表述与中国现行合同法律的划定相一致,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本意不仅仅是列举合同名称,重要的是对列举名称合同的调整范围作出详细划定,使这些合同成为法定的典型合同,从而使之与无名合同区别开来。

  这个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其未作划定,合用法律上与有名合同不同。

  如近几年跟着经济体系体例改革而产生的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企业吞并合同等等于经济合同法未划定名称的无名合同。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西方法学界一般将有名合同定义为“法律划定合同名称的合同”,不涉及法律是否划定有名合同的内容。

  这种理解的基础,源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在中国改革开放前提下,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流动秩序,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有名合同既划定合同的名称,也划定合同的内容。

  据此,可以以为,从与有名合同对应的角度上理解无名合同的定义,更加重了探讨无名合同,准确合用法律的意义。

  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商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用度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四、义务责任

  受托人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身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讲演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讲演;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用度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用度;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商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4条划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划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实在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用度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用度于研究开发工作。

  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用度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因为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商定前提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因为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门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