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后联合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拆迁后联合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拆迁后联合建房

  陈某等五被告家的房屋因拆迁,工业园区按规定每人给予还建地15平方米,共计75平方米,并享有优购15平方米,另购45平方米,因被告无能力修建房屋,故被告与张某签订协议,将75平方米以10万元价格卖给原告张某,原告自行出钱优购15平方米和另购45平方米。协议中约定房屋修建完毕后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及相关手续,现房屋早已修建完毕,并通过验收,但被告一直拒不履行协议配合办理相关产权证及过户手续,修建过程中被告还多次要求再给钱,原告也看在亲戚份上又给了被告几万元,现在被告不但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还将其中一套房上锁。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等五被告因征地拆迁而取得75平方米还建地、15平方米优购地、45平方米另购地的合法使用权后由张某出资联合建房,张某因此与陈某于2006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对陈某辩称,协议未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见。虽然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协议约定了公证后生效,但是本案中,在协议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张某出资修建了案涉还建房,并向陈某支付了10万元,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履行行为应视为对协议中“此协议由公证处公证,双方签字有效”这一条款的变更。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也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更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协议内容既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陈某因征地拆迁而取得75平方米还建地、15平方米优购地、45平方米另购地的合法使用权后由张某出资联合建房。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