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是否因违反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导致无效

  合同是否因违反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导致无效

  合同违法必然无效,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违反哪一等级的法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可以用一个案例说明,1994年,云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卷烟带糖的销售合同,当时云南省政府云政复字(1992)34号批复规定卷烟带糖应以1:10为比例,这份合同的比例违反了批复的规定,因此合同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合同无效。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9.27作出判决,最高院认为,该批复是政府指导辖区内企业营销的行政文件,有关单位基于行政关系应当执行,但其不具备规范民事关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有权协商约定商品的配销比例及是否搭配销售,合同不因违反该批复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判例清楚地说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不具备规范合同内容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不过,上述判决只以判例形式存在,只有参考意义,直到合同法施行后,上述命题才得到法律的最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制订,这两种“法”的等级都高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连它们都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