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