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市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倍=43452元

  九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2倍=86904元

  八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3倍=130356元

  七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4倍=173808元

  六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6倍=260712元

  五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8倍=347616元

  四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0倍=434520元

  三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2倍=521424元

  二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4倍=608328元

  一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6倍=695232元

  注:

  1、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非法用工伤残赔偿待遇

  2、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人民币3621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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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