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公司会不会赔偿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承担因承揽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本案中,黄某为李某干木工活,在工作期间,黄某受到李某的支配与控制,具体如何操作由李某决定。同时,黄某是在李某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由李某按日给付工作报酬,因此两人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作为雇主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