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待遇
(一)相关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六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六十四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一至四级伤残基本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获得伤残津贴
1)一级:本人工资×90%;
2)二级:本人工资×85%;
3)三级:本人工资×80%;
4)四级:本人工资×75%。
3、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4、上述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五至六级伤残基本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
1)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2、按月获得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五级:本人工资×70%
2)六级:本人工资×60%
3、一次性就业补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五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4、一次性医疗补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五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6、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7、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七至十级伤残基本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
1)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就业补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七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七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上一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及一次性医疗补助。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