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工作中有放射源,员工得癌如何鉴定工伤

  一、单位工作中有放射源,员工得癌如何鉴定工伤

  1、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4、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二、单位工作中有放射源,员工得癌是工伤吗

  如果是因工作环境导致,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