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新眼睛工伤评级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眼睛工伤评级标准

  一级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七级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十级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二、工伤鉴别方法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