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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什么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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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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