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

  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

  1、法律依据:我国《工会法》1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2、理论依据:任何社会团体一经依法成立后,国家就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同样,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国家的法律也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目前在机构改革中,出现了一些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这是一种违法现象,应当加以制止。同时也应当指出,目前国家机构正处在改革过程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也应当服从国家的大局,依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但是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改革中,工会组织是不能随意撤销、合并的。

  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