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避开试用期风险呢

  案例1

  双方自愿约定超限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案例背景】

  廖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2600元/月,此后按3400元/月计算。考虑一时难以就业,为获得该份工作,廖女士只好答应。如今三个月已经过去,廖女士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曾向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彼此都必须遵照执行,廖女士自然无权反悔。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首先,廖女士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鉴于廖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与之对应,对廖女士的试用期,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实际上为4个月、多出2个月的结果表明,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明显与之相违。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廖女士与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决定虽然当时系双方自愿,但同样对廖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廖女士完全有权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此,用人单位需要对廖女士多出法定试用期限的2个月,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3400元/月)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