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有哪些

  (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笔者认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

  (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二、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1)从借款时间上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举证证明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2)请求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法院一般会加以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的后果,给其震慑力。同时,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3)如果能说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开庭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只向法院出具借条,而没有申请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则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三、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诉讼的防范机制

  (1)法律释明与审查发现机制。法院在受理涉及离婚案件的债务诉讼时,应当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期间,法官应尽到审慎审查举证的义务,既要对债务的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又要对债务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实,也要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对债务状况作出认定。不能以当事人自认情况,轻易作出认定或虚假的“促和”。

  (2)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付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当然,为了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方的行为另一方应当享有知情权或同意权。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诉讼的发生,维护未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婚姻法相关条文进行适当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进行适当的再分配,具体在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债务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加重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说明另一方知情或已取得其同意。这样,就加重了婚姻中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虚假债务诉讼败诉的风险;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婚姻中另一方的知情权,降低了因虚假债务诉讼少分共同财产或承担虚假债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