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亡者生前债务引纠纷债务怎么处理

  一、亡者生前债务引纠纷债务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亡者生前债务引纠纷

  王某于2011年开始在辽中县某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583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383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该项债务的偿还引发了纠纷,李某认为“父债长天经地义”,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债务,但不知道是否可以以及该怎么做。

  争议焦点:父债是否必须子还

  在此案中,作为王某的子女自然是不愿意偿还父亲留下来的债务,他们认为该项债务又不是自己借的,跟自己没关系,自己没有任何代父还款的义务。

  律师说法:父亲生前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父债子属于道德范畴,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父母的生前债务子女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但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遗产继承的时候需要先清偿完父亲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之后,法定继承人再去继承剩下的财产。如果儿子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担偿还父亲生前债务的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个人债务纠纷有哪些

  个人借款的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个人借款纠纷频发,除此之外,个人借款纠纷的原因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二)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三)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