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所问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为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是说这位网友担保的就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了,由网友本人来进行偿还,所以法院冻结这位网友的账户是正确的。但这位网友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后可以向其进行追偿,毕竟该债务是他的借款。
相关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