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追回的债务是否有效
一、自力救济追回的债务有没有效
自立救济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违法的阻却后果。另外,自力救济的行为同时也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编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须因保护合法的权利。?即能够在法院起诉且能胜诉并执行的权利,否则不能实施自力救济行为。
第二,须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是允许自力救济的关键条件。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可以是情况紧急,如因路途遥远,待申请到救助早已时过境迁;或因权力机关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
第三,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可以想到,纵然当时无法请求公力救济,若日后仍然有实现权利的相当机会,我们也不允许自力救济。但是,如果以后权利无法实现,例如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会由于对方履行不能而丧失时,才有自力救济的必要。?
第四,须采取恰当的方式,这在采取自力救济维权时至关重要。自力救济须采取恰当的方式,是否恰当与必要,应根据客观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收押债务人的财产,如为了阻止义务人将物转移或带到其他任何权利人所无法控制的地方,或者为阻止义务人逃走,权利人可以将物拿走(如拿走自行车﹑拿走汽车钥匙)。若是对财产控制不足以维护权利的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地对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的人身施以约束。?
第五,自力救济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在具有多种可能时,只能采取给义务人造成尽可能小的损失的措施。一般而言,扣押一物就可以保全请求权的,就不得扣押其他物。债务人虽有逃亡的可能,但扣押其物就可以保全其权利的,不得约束其自由。否则为自力救济过当,应负其责。
二、自力救济行使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称之为公力救济,它反映了我们社会法治的进步,我们应该为之欣慰。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公力救济在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时存在的弊端,往往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维护。一是受害人提起诉讼,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较大。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国家也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降低诉讼成本,以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定程序进行送达、指定举证期限和开庭审理,当事人和法官都无法逾越法定期限,这必然要消耗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二是即使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但因为众所周知的执行难,使得不少当事人得到一个胜诉判决,但受侵害的权利却没有得到救济;三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用公力救济方式可能使自己受侵害的权利无法得到挽回。上述弊端的出现,导致部分侵害人有机可乘,恶意利用法律来拖延承担或逃避承担自己的责任,可能会出现不能周到维护受害人权利的情形出现。因此,一些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时采用自力救济的办法,往往会更加快捷和实效。同时,通过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的纠纷,终结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即使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我们也不能完全摒弃自力救济,而是应该加以规范和指导,取其与公力救济之长,有效的维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