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间相互债权债务存在吗

  夫妻间相互债权债务存在吗

  案例引入:丈夫向妻子借钱买房

  2015年底,居住在长沙的陈某与妻子见房价马上要涨,想帮儿子结婚买个房子,由于手头缺钱,妻子不得不拿出了自己10万元的私房钱,丈夫对妻子说这钱我会还你的,于是顺手就写下了借条并摁上了手印。买到房子后,房价果然大涨,夫妻俩顺势将房屋先租了出去,收益颇丰。没过多久,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妻子拿着借条要求丈夫还钱。

  以案说法:夫妻之间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吗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而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能会存在借贷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过要注意的一点是,夫妻一方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从事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形成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该案例当中,看起来虽然是丈夫跟妻子借了钱买房子,但是夫妻俩从买房到出租房屋都是在处分其共同财产。虽然是写了借条,但是该笔款项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因此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夫妻之间自然也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也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民法通则也没有对债权债务关系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限制。

  因此,《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一,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一方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因此只要字据本身合法有效,就不会因为夫妻关系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