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怎么办

  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怎么办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措施

  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

  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特别是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争议颇多。

  反对债权人有和解权的主要理由是:和解往往意味着原告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让步会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所以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按原有的理论通说,代位权诉讼的原告胜诉后,次债务人仍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因此收回的财产不仅可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还可以分配给其他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债权人(原告)与次债务人和解,就很可能使债务人的可得财产减少,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后,其第二十条规定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改变了上述理论设定的条件,使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的保全所得的财产具有独占性,一般无需与其他债权人分享债务人的可得财产(除非其他债权人按《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实现,债权人应怎么做?

  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4、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