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债务的混同的原因是什么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

  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债权人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6、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须为数;(2)数个债务人须为同一给付;(3)债务的产生系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4)每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之债中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请求偿付全部债务。清偿了全部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债务人向自己偿付各自应分担的债务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