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受让人可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吗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立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停止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改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受让人起诉后,在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后,债务人实际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这时候债务人仍然以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是滥用抗辩权,实际上是一种恶意避债的行为,若法院支持其的抗辩,将使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合同法把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经济流转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

  如果不承认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法院将不得不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这将导致受让人增加诉累,受让人不得不在另行通知债务人后方能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为受让人行使所受让债权的行为增加难度,在债务人缺乏诚意或者恶意拖延履行情况下,若债务人设置障碍阻却受让人通知,则受让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这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导致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