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钱不还时起诉时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

  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总的来说,法官应当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