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生大意拔错牙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患者1.2万多元,医疗过错行为有哪些

  案件:

  2015年4月份,廖某某到甲医院就医,其要求拔除右下第八颗牙齿。甲医院口腔科医生检查以后,给廖某某打了麻醉,让实习医生操作拔除廖某某右下第八颗牙齿,在实施拔牙手术的过程中,医生因大意将廖某某的右下第七颗牙齿一并拔除。事后廖某某找到甲医院医生,医生为其补写病历,病历上记载的是拔除了廖某某右下第七颗颗牙齿。2016年1月27日,廖某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廖某某的口腔损伤尚未构成够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在无特殊情况下,按照合肥三甲医院目前的价格计,廖某某右下第二磨牙种植义齿修复的后续治疗基本费用约为10000元左右,正常合理使用周期为15~20年。其右下第一磨牙目前需定期观察,暂无特殊处理。廖某与甲医院多次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甲医院法定代表人公开承认错误,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5544元。

  律师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廖某某到甲医院口腔科就诊,甲医院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为廖某某提供医疗服务,廖某某要求拔除右下第八颗牙齿,医生违反医疗规定让实习医生操作,拔除了廖某某的右下第七颗、第八颗牙齿,侵权行为成立。廖某某要求甲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道歉,根据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适用于公民、法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中,在本案中廖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了损害,故不予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廖某某第二磨牙种植义齿修复的费用确定为10000元;拍片费确定为114元。廖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廖某某没有构成伤残,根据廖某某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114元,由甲医院负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医疗过错行为有哪些: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违法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