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一、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

  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