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怎么履行的

  所谓合并,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合同后,与其他单位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合并时要引起合同债权债务移转,即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变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改变了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住所,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当事人变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点等问题。

  无论是当事人分立、合并还是变更住所,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为由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只要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一方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即可。

  在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属于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成立的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债权债务分配的情况等有关合同履行所必需的事项。如果债权人不通知这些事项,债务人就难以正确履行义务。

  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通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而非由债务人承担。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暂时推迟履行合同债务。中止履行只是暂时不履行合同,而不是终止合同关系、永久地不履行;待弄清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后,债务人应当恢复履行,但是,也不应当让债务人无限期地处于等待履行的状态,这对债务人不利,所以,在中止履行一定的合理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依法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以终止合同关系(有关提存的内容,详见本书“合同的终止”一章相应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需要指出的是,因债权人合并分立或变更住所而增加履行费用的,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