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起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对破产人有债权,但是管理人有意不确认你的债权,增加你的清欠难度该怎么办。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从程序上来讲,不必要过于担心,程序基本上可以有效抑制这个危险,因为第一,破产管理人有意刁难会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是有成本的,如果在这个诉讼中,破产人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的话,那么债权人会议会对管理人投反对票,而破产管理人要向债权人负责,所以他会避免这种使自己处于败诉处境的情况出现。第二,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有法律修养的组织和机构担任,并且处于中立地位,他没有必要故意刁难其中的某位债权人。第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原来的管理班子处于被冻结状态,基本上丧失了影响破产程序的能量,所以也不用担心他们会操纵破产管理人。因此,我们破产程序的科学化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步,那就是促进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判决,选择中立的破产管理人组织,控制破产人原有的管理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