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的混同法律依据是如何的

  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依据

  在合同法中的依据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主要指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依《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公司问的债权债务因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而归于一人,故为混同消灭。

  在担保法的依据

  依《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本案中,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乙公司的财产归属甲公司。但乙公司对甲公司大楼的抵押权并不消灭,而且,该抵押权先于丙公司的抵押权办理登记,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甲公司并入乙公司后,乙公司成为该大楼的所有权人,其可以其对该大楼的抵押权对抗丙公司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如果采纳严格责任原则,则当事人为了规避此严格责任必然要订立尽可能完备的合同,尤其是免责条款。因此,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鼓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