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假如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哀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哀求权的客体为被哀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哀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好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划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了债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尽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划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哀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好比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