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

  1、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2、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