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1、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重复抵押制度。《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