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打欠条
定金能否打欠条
本案的争议在于陈某向吴某出具的定金欠条是否视为已经实际支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且定金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其生效之日为定金实际交付之日。
本案中,陈某仅向吴某实际支付了定金1000元,剩余未交付的定金则以欠条的方式替代,并未实际支付,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其次,陈某向吴某出具定金欠条是基于吴某买车这一事实,但在定金合同变更、主合同未履行且陈某事后一直未向吴某支付拖欠的部分定金的情况下,该欠条已然丧失其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故吴某仅需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
案情:
某日,陈某与吴某订立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陈某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吴某所有的小轿车;合同订立当日,陈某需向吴某支付定金5000元。但因陈某当日身上只有1000元,故和吴某协商之后向吴某出具一张4000元的定金欠条。几日后,吴某反悔,不想以50000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陈某。陈某遂要求吴某向其返还双倍定金,在扣除欠款4000元后支付6000元。吴某虽承认陈某向其打欠条一事,但认为自己仅需向陈某支付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