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代签欠条不予认可,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债务人对代签欠条不予认可,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享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法庭对证据的认定,一般要经过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再由法官进行认证的程序。
(一)应审查本案证据无真实性。
(二)要审查本案证据有无合法性。
(三)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主张、诉讼请求有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依据该证据足以认定事实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只有具备了关联性,其真实性、合法性才有存在的意义,而证据的关联性又是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前提的。证据的“三性”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缺一不可。本案如果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能证实,要认定其关联性是不客观的,也显然没有必要、没有意义,此时其关联性便无从得以认定。通过对以上证据“三性”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据原告某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的欠款,法官很难对7份欠条加以确认,只能作出否定性的认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