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一般而言,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1、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意思表示应向权利人作出,但不以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为生效要件;

  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其享有权利为要件;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具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义务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义务人仅为承认不能表明其原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5、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两种方式。

  相关知识: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两种方式

  一、明示方式:

  1、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原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2、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二、默示方式:

  1、义务人全部、部分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

  2、义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应为债务人同意的担保);

  3、义务人委托他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

  4、义务人将自己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与权利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消;

  5、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进行和解等。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