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
胡某到李某的店购买面粉,双方未及时结清货款。胡某给李某出具一张欠条:欠面粉款柒千元整,落款为:A超市。事后李某多次找胡某索要,胡某却说欠条是受雇于A超市期间代表A超市所写,自己不是债务人,因此拒绝付款。李某去找A超市负责人,可胡某们说没有让胡某买过面粉。请问,写欠条的行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胡某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胡某说自己为A超市代写的欠条,有无代理权就应由胡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胡某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那么胡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