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转移的抗辩权怎样理解

  二、债务转移的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上的抗辩。实务中主要表现为:

  1、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如转让的债权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或债务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而使债权不复存在;

  2、受通知前,已经清偿。如甲公司已经在资产管理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前,或转让后通知前,归还了所欠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

  3、拒绝履行的抗辩。如双务合同中,出让人仅转让债权但保留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4、诉讼法上的抗辩。如出让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管辖,债务人可援引对抗受让人;

  5、抵销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该规定对债务人既有对于受让人的债权又有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时,可否主张先抵销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没有明确。当甲转让5万元对丙的债权给乙,丙享有3万元对甲的债权,又享有3万元对乙的债权,如果乙向丙表示抵销,丙能否以向甲已为抵销进行抗辩成为问题。我们认为,除非丙已经同意乙的抵销,否则,丙有权主张先抵销对于甲的债权,由此,乙只能主张2万元的债权,丙再为抵销,则乙尚欠丙1万元。因为如果丙在乙提出抵销时,不能主张对甲的抵销权,那么如果甲丧失了清偿能力,则丙的债权没有实现的可能,对丙的权利保护则不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越来越频繁,债的流转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长期以来,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是法院审理的数量较多的两类商事合同纠纷。两类案件共同点是欠款,前者欠贷款,后者欠货款。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债权,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采取通过低价向外转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化解金融风险,消除呆坏帐,出卖人也常常通过转让债权消除三角债。我们所以选择分析这类案件出现的问题,目的一在于规范相应行为,二在于为审判实践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

  三、债务转让的条件

  (一)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