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缔约过失造成损害如何赔偿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因缔约上的过失而产生之债,主要有以下情形:

  1、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

  2、合同无效;

  3、合同不成立;

  4、给付自始客观不能;

  5、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6、缔约之际未尽保护等义务致使他方身体遭受损害。

  二、缔约过失该如何赔偿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2、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三、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