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默认续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约

  案例简介:没有续签签订合同,既不续交租金也不搬

  河南某水泥厂有临街门面房若干。2015年1月1日,河南某水泥厂作为甲方(出租方),穆某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穆某租赁的门面房共计90平方米,月租为5760元,一次性交清按5%优惠后为一年64638元。2016年1月3日,穆某按照2015年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指定的账户缴纳2016年的部分租赁费44638元,剩余租赁费20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和11月分两次交与原告。2016年12月14日,水泥厂向租户发出《房租催缴通知单》,其主要内容为:“各位租户:大家好,2017年门面房房租交纳工作现已开始,截至2017年1月20日前不交纳者,不再续签租租赁合同,即日搬离。”通知单下附交款方式、户名、开户行及账号。穆某在《房租催缴通知单签收表》后签名。后多次通知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逾期将房屋清空退还原告,后穆某没有支付租金,并继续占用所租房屋。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交还房屋,缴纳赔偿金

  一、解除某水泥厂与穆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穆某立即腾出某水泥厂所有的位于南阳卧龙区卧龙路23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归还某水泥厂。

  三、穆某按每月5670元的标准向某水泥厂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默认履行主要义务,视为续签不定期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在2015年租赁到期后,被告向原告交纳2016年房租的行为及原告同意将房屋继续租赁给被告的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被告双方系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在2016年房租到期后,穆某未向原告交纳2017年的房租,且在原告发出2017年房租限期交纳的通知后至今,被告仍没有向原告交纳房租,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因此,本案中穆某在2016年租赁费到期(2016年12月31日)后,负有向出租方某水泥厂返还租赁房屋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穆某租赁期限到期后,其负有腾房义务,应主动搬出原租赁房屋;如逾期不予腾房,即构成非法占有。被告仍继续非法占有原租赁房屋,其行为构成对某水泥厂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穆某应向某水泥厂承担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民事责任。某水泥厂请求被告按照2016年房租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其腾出占有的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