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签了合同公司可以降工资吗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金额及构成,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任意下调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降低工资,该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对于“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按照上述“一”之“2”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